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3117號
TPEV,114,北小,3117,202510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311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複 代理人 胡家
被 告 LEE HONG WEE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捌仟零壹拾捌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