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3028號
TPEV,114,北小,3028,202510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3028號
原 告 何萬誠
訴訟代理人 王學泰
被 告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黃江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九,及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