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調字,114年度,795號
TPEV,114,北司調,795,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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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林秀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義福、陳林麗嬌間聲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本件相對人李義福業已死亡,有其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權利能力即因死亡而終
了,自無當事人能力。復據聲請人調解聲明係請求李義福
本件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陳林麗嬌,再移轉予聲請人,則李
義福既無當事人能力,本件無從調解成立,揆諸首揭規定,
應屬不能調解,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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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