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5041號
聲 請 人 劉依姍
代 理 人 李易撰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
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
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
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
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為,即駁回 本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附表:
序號 應補正事項 聲請人租屋居住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之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租屋證明…等,或承租人、借住人出具聲請人確實居住該址之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