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957號
TPEV,113,北簡,957,2025100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浩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孟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1,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7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