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0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正和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