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2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鄭煌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高永吉
訴訟代理人 高泉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五日鑑定報告書
第十五頁至第十七頁所載,剔除表九之一項次五後之修復方式(
如附表一所示)修繕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九樓之
一房屋、依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一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鑑定報告書
第十二頁至第十四頁所載,保留表九之二項次一至四,其餘剔除
所示之修復方式(如附表二所示)修繕門牌號碼臺北市○○區○○○
路○段○○○號十樓之一房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肆佰伍拾
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
㈠被告應拆除渠擁有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1建物
客廳地板上裝修鋪設之櫸木板,並進行地板漏水修繕工程致
不漏水狀態為止。且就因漏水汙損原告天花板粉刷回復至損
害發生前原狀。另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之損害賠償新臺幣(
下同)50,000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有起訴狀可
稽(見本院卷1第13頁),嗣於訴訟中,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
依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民國113年11月5日鑑定報告書(下稱第1
次鑑定報告書)第15頁至第17頁所載,剔除表9-1項次5後之
修復方式修繕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1房
屋(下稱系爭9樓房屋)、依臺北市建築師公會114年8月21日
鑑定報告書(下稱第2次鑑定報告書)第12-14頁所載,保留表
9-2項次第1至4,其餘剔除所示之修復方式修繕門牌號碼臺
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10樓房屋)。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元。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亦有綜合言詞辯論意旨狀、言詞辯論筆錄可憑(見本院卷3
第97、147、148頁),核其所為,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依前揭規定,自應准許,合先敘明。
二、又按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
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4項,亦定有明文。又查,原告擴張請
求金額為651,004元,且兩造均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亦有綜
合言詞辯論意旨狀、言詞辯論筆錄可憑(見本院卷3第105-10
9、148-150頁),依上開規定,應認兩造有適用簡易程序之
合意,是本件仍應適用易程序。
三、再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
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
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
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1項定有明
文。而稱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
者,乃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兩者之
間,或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被告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
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有牽連關係而言。即舉凡本訴標的之
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標的之
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雙方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
係發生,或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標的之
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均可認兩者間有牽
連關係(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要旨參照)。
被告即反訴原告高永吉主張漏水的原因已經解決,反訴被告
是濫訴,請求賠償因反訴被告濫訴所造成反訴原告所造成的
時間、費用、金錢的損失100,000元,為此提起反訴,核與
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是其提起反訴,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有系爭10樓房屋自民國110年、111年、11
2年接連漏水至原告所有系爭9樓房屋,而經臺北市建築師公
會第一次鑑定結果,漏水的來源是系爭10樓舊有分離式冷氣
排水管漏水及外牆磁磚剝落,導致地板有潮濕現象為主要原
因,牆面腳潮濕為次要原因,從而有漏水至系爭9樓天花板
,再者,系爭10樓客廳地面是實木地板,一般要求平整性,
底層會先釘6分夾板,加上週邊6cmPVC踢腳,形成許多吸水
空隙,而木材本身也會吸水受潮都是助長系爭9樓天花板漏
水系爭10樓客廳東北側潮濕長霉的原因,第二次鑑定亦揭示
漏水原因並未改變,而在系爭10樓房屋冷氣機更換後,結束
系爭9樓房屋嚴重滲漏水現象,亦即系爭9樓房屋漏滲水主要
原因是系爭10樓房屋分離式冷氣之室內排水未排出室外,致
嚴重積水而滲入水泥地板造成裂縫,進而滲漏水至系爭9樓
房屋,原告應依第1次鑑定報告書第15頁至第17頁所載,剔
除表9-1項次5後之修復方式修繕系爭9樓房屋,並依第2次鑑
定報告書第12-14頁所載,保留表9-2項次第1至4,其餘剔除
所示之修復方式修繕系爭10樓房屋。又被告自110年5月開始
漏水起至提起訴訟止,期間影響生活品質甚鉅,並請求賠償
精神慰撫金300,000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
被告應依第1次鑑定報告書第15頁至第17頁所載,剔除表9-1
項次5後之修復方式修繕系爭9樓房屋、依第2次鑑定報告書
第12-14頁所載,保留表9-2項次第1至4,其餘剔除所示之修
復方式修繕系爭10樓房屋。㈡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元。㈢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已確定是屋齡老舊、外牆磁
磚脫落而造成漏水現象,與系爭10樓房屋櫸木地板清理不當
無關,只有修繕外牆才能防止漏水問題,然大樓外牆係大樓
管委會權責,如要處理,也必須事先要求管委會開會,徵詢
住戶意見,或至少應報備管委會同意,如管委會置之不理,
原告應對管委會提出訴訟;再者被告更換冷氣,已經沒有漏
水了,關於漏水所造成的損害,只需要重新粉刷就可以解決
,原告主張的修繕根本沒有必要,原告要求更換地板及修繕
到不漏水,不合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本件漏水的起因於屋齡老舊、外牆磁磚剝落
失去防水功所造成,因反訴被告無理濫訴,將近2年的時間
,反訴原告需要出庭、鑑定時需到現場等,造成反訴原告受
有時間、費用、金錢的損失100,000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
關係,請求反訴被告賠償100,000元,為此提起反訴等語,
並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00,000元。
二、反訴被告則以:漏水是事實,後來也經過鑑定確定反訴原告
應負擔相關責任,反訴被告並非濫訴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訴部分: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
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一
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
復原狀;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前段、第
213條第1項及第3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又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
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
,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
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房屋
漏水影響居住品質,參酌前揭裁判意旨,固構成居住安寧之
人格利益受侵害,惟仍應以「情節重大」為要件,始得請求
損害賠償。
㈡本件經兩造同意並經本院委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系爭9樓
房屋漏水範圍及原因為何?回復系爭9樓房屋原狀所需之一
切必要項目、方法及費用為何(請區分材料費及工費)?鑑定
結果為:「⒈系爭9樓房屋漏水原因範圍及原因:研判:⑴漏
水範圍研判如下:以9樓客廳東北角柱為圓心半徑約2.5公尺
內的天花板,及後院側之樑面,該天花板上方即為10樓客廳
之鋼筋混凝土樓地板。⑵漏水原因研判如下:①外牆老舊砂漿
粉刷層破損,表面磁磚脫落,致喪失防水功能,導致滲漏進
建築物內部。②10樓分離式冷氣機排水管之長期潮濕滲漏。⒉
回復系爭9樓房屋原狀所需之一切必要項目、方法及費用為
何?(見表9-1、9-2、9-3漏水修繕費用鑑估表)研判:⑴回復
系爭9樓房屋原狀所需之一切必要項目、方法:①9樓客廳室
內側之外牆,包含靠後院外牆側及鄰房外牆側等二面牆重新
防水粉刷。②9樓客廳室內天花板重新防水粉刷。③9樓客廳靠
後院外牆側,室外上方樑及外牆表面之噴塗防水漆。⑵回復
系爭9樓房屋原狀費用(區分材料費及工費):①工費計136,22
0元。②材料費計168,602元。③以上合計304,822元。」(第1
次鑑定報告書第15-18頁,見本院卷2第41-47頁)、第1次補
充鑑定結果:「漏水原因研判:漏水原因與原鑑定報告所揭
示原因並未改變,10樓冷氣機更換後結束9樓嚴重滲漏現象
;惟本次鑑定要旨在於10樓地板之修復,乃10樓客廳地板水
氣來源與修復對策研析。…第一次補充鑑定鑑定結果:⒈10樓
客廳東面北面滲漏範圍及原因:研判:⑴滲漏水範圍研判如
下:以10樓客廳室內東面北面外牆進深90cm為滲漏水範圍。
⑵漏水原因研判如下:①外牆老舊砂漿粉刷層破損,表面磁磚
脫落,致喪失防水功能,導致滲漏進建築物內部。②冷氣機
排水管未能接管排出。⒉10樓房屋俢復所需之一切必要項目
、方法及費用為何?(見表9-2、9-3、9-4第一次補充鑑定漏
水修繕費用鑑估表)研判:⑴修復10樓房屋原狀所需之一切必
要項目、方法:①10樓客廳室內北側外牆外側由高空繩索技
術員作滲透式防水處理,新作冷氣機排水管排至陽台落水頭
,北向東向外牆內側原粉刷拆至混凝土面,作滲透式防水處
理,新作抗裂防水砂漿粉刷及室內漆粉刷;潮濕實木地板拆
隱晾乾,RC樓板面作滲透式防水處理,新作抗裂防水砂漿粉
刷,新作同規格木質底層及同現有規格之實木地坪(含漆面
處理)。新作同規格木質底層及同現有規格之實木地坪(含漆
面處理)。②10樓客廳東面外牆外側使用洗窗機施工,外原粉
刷至混凝土面,修復工序為RC外牆外側作滲透式防水處理,
新作抗裂防水砂漿粉光。⑵回復系爭10樓房屋原狀費用(區分
材料及工費):①工費計242,321元。②材料費計303,198元。③
以上合計545,519元。」(第2次鑑定報告書第5、12-15頁,
見本院卷3第21、35-41頁)。是依上開第1次鑑定報告書、第
2次鑑定報告書所載,系爭9樓房屋漏水係因「外牆老舊砂漿
粉刷層破損,表面磁磚脫落,致喪失防水功能,導致滲漏進
建築物內部」、「10樓分離式冷氣機排水管之長期潮濕滲漏
」所致。
㈢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
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
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主文定有明文。次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 ,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 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定。本件係因 「外牆老舊砂漿粉刷層破損,表面磁磚脫落,致喪失防水功 能,導致滲漏進建築物內部」及「10樓分離式冷氣機排水管 之長期潮濕滲漏」,造成系爭9樓房屋漏水而受損,自屬侵 權行為;而建築物外牆係指建築物外牆全部,為一整體,無 法將其依各樓層位置切割劃分為各樓層之專有部分,是關於
外牆老舊砂漿粉刷層破損,表面磁磚脫落,致喪失防水功能 即屬共用部分,應由管理委員會負修繕責任,10樓分離式冷 氣機排水管之長期潮濕滲漏部分,該分離式冷氣係應由被告 裝設,應由被告負修繕責任,則負責建築物外牆修繕責任之 管理委員會與負責修繕10樓分離式冷氣機排水管之被告,為 系爭9樓房屋漏水之共同侵權行為人,原告請求被告為修繕 行為,洵屬有據。
㈣關於系爭9樓房屋的俢繕方法,依第1次鑑定報告書建議修復 方法為:⒈外牆老舊砂漿粉刷層破損表面磁磚脫落,致喪常 防水功能,導致滲漏進建築物內部,因為外牆整修歸屬公寓 大廈管理規約的管委會權責,非系爭雙方能單獨處理,暫不 建議,此外並無修復外的共識。⒉因9樓客廳靠後院側之外牆 裂縫及牆壁與樓地板的角隅有施工接縫等,可由9樓與10樓 窗戶外側施工,建議由專業廠商於室外側施作噴塗防水漆。 ⒊10樓地板與牆面台度於漏水範圍,整體施作止水填縫及施 作防水粉刷,以形成防水層,其中10樓漏水範圍木地板由專 業木地板廠商評估拆除更新範圍及施作。⒋10樓冷氣排水管 應將目前自然排放於外牆,已為接通建物排水管,原有舊附 氣排水管拆除(見本院2卷第37、39頁);系爭10樓房屋的修 繕方法,依第2次鑑定報告書建議修復方法為:⒈室內客廳牆 面部分以10樓客廳之東面及北面外牆下緣地板面以上90公分 左右之外牆內側粉刷及PVC踢腳板清除運棄,修復工序為RC 外內側作滲透式防水處理,新作抗裂防水砂漿粉刷,新作室 內漆粉刷,同原有規格PVC踢腳新作。⒉室內客廳地板部分以 10樓客廳之東面及北面外牆向內進深90公分左右現有潮濕長 霉木地板及底層整平之木質底層拆除運棄(範圍應以現場拆 開後實際受損範圍為要),修復工序為RC樓板充分晾乾,RC 樓板面作滲透式防水處理,新作抗裂防水砂漿粉刷,新作同 規格木質底層及同現有規格之實木地坪(含漆面處理)(見本 院卷3第29、31頁)。
⒈關於系爭9樓房屋修繕部分:
依第1次鑑定報告書,就系爭9樓房屋之俢復方法及費用,如 表9-1漏水修繕費用鑑估表、表9-2漏水修繕費用鑑估表(工 費)、表9-3漏水修繕費用鑑估表(材料費)(見本院卷2第41-4 5頁),原告主張因鑑定報告書係以整體修復提出建議修復方 法及鑑估修復費用,然關於外牆的修繕係屬大樓管理委員會 的職責,原告與被告不負擔修繕的責任,且原告並未請求管 理委員會修繕,則其主張鑑估表之項次5「9樓室外滲透式防 水處理」部分性質上係屬外牆的修繕,應予刪除,本院認尚 屬適當,故關於系爭9樓房屋修繕之俢復方法及費用,如後
之附表一所示。
⒉關於系爭10樓房屋俢繕部分:
依第2次鑑定報告書,就系爭10樓房屋之俢復方法及費用, 如表9-2第一次補充鑑定漏水修繕費用鑑估表、表9-3第一次 補充鑑定漏水修繕費用鑑估表(工費)、表9-4第一次補充鑑 定漏水修繕費用鑑估表(材料費)(見本院卷3第35-39頁),原 告主張因鑑定報告書係以整體修復提出建議修復方法及鑑估 修復費用,然關於外牆的修繕係屬大樓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原告與被告不負擔修繕的責任,且原告並未請求管理委員會 修繕,另系爭10樓房屋客廳室內牆面粉刷修護與本件漏水原 因無關,則其中鑑估表除項次1至4項應予保留外,其餘應予 刪除,本院認尚屬適當,故關於系爭10樓房屋修繕之俢復方 法及費用,如後之附表二所示。
㈤關於精神慰撫金部分:
原告主張因系爭9樓房屋漏水影響生活品質甚鉅,請求賠償 精神慰撫金300,000元,查原告因系爭房屋9樓房屋漏水,需 找人查修,且多次與被告聨繫未能順利偕同共同解決漏水問 題,另需忍受家中潮溼之不舒適感受等情事,已對原告及其 家人生活品質有影響而造成精神上之痛苦,且已達情節重大 ,是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洵屬有據,爰審酌兩造為 上下樓鄰居關係,併漏水之情形及持續期間等一切情狀,認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00,000元,尚屬過高,應以1 50,000元為適當。
㈥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⒈被告應依第1次鑑定報告書 第15頁至第17頁所載,剔除表9-1項次5後之修復方式(如附 表一所示)修繕系爭9樓房屋、依第2次鑑定報告書第12-14 頁所載,保留表9-2項次第1至4,其餘剔除所示之修復方式 (如附表二所示)修繕系爭10樓房屋;⒉被告應給付原告150 ,000元,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二、反訴部分:
反訴原告主張,本件漏水的起因於屋齡老舊、外牆磁磚剝落 失去防水功所造成,因反訴被告無理濫訴,將近2年的時間 ,反訴原告需要出庭、鑑定時需到現場等,造成反訴原告受 有時間、費用、金錢的損失100,000元,依侵權行為法律關 係,請求反訴被告賠償100,000元云云,惟查: ㈠按人民有訴訟之權,乃憲法第16條所明定,故人民之權益若 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本得藉由法律程序以求救濟或預防 ,即便一訴訟最後有訴訟敗訴(或一部敗訴),但原因多端 ,如因法律關係錯誤、舉證不足或因法院證據取捨而受敗訴
者,尚不得逕憑訴訟之結果,即認受敗訴判決之當事人行使 訴訟權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對造權益,亦不能謂有何以背 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對造之情形,而認構成民法第18 4條所稱之侵權行為,更何況起訴乃賦予人民爭取、捍衛自 己權益之基本權利,本難以一方主觀上認為提出之起訴狀不 妥一節,即認有侵權行為。
㈡又查,反訴被告固對反訴原告為本訴部分之起訴,係反訴被 告主張反訴原告所有系爭10樓房屋滲漏水至其所有之系爭9 樓房屋因而受有損害,侵害其權利,透過提起本訴維護其個 人之權益,自難認其因此對被告構成何侵權行為;再反訴被 告之起訴狀上,業已敘明請求反訴原告拆除客廳地面櫸木地 板俾施作防水層之原因;復上揭第1次鑑定報告書亦記載: 「10樓客廳地面是實木地板,一般要求平整性,底層會先釘 6分夾板,加上週邊6cmPVC踢腳,形成許多吸水空隙,而木 材本身也會吸水受潮都是助長系爭9樓天花板漏水系爭10樓 客廳東北側潮濕長霉的原因」(見本院卷2第35頁)、第2次鑑 定報告書亦記載:「地板部份以10樓客廳之東面及北面外牆 向內進深90公分左右為修復範圍。」、「客廳,建議實木地 板PVC踢腳受損更新範圍約90cm寬(宜拆開後確認)」(見111 號10樓之1室內修繕說明平面圖,本院卷3第27頁),則反訴 被告於本訴請求反訴原告拆除客廳地面櫸木地板,非屬無由 ;況反訴原告因應訴等出庭、鑑定時需在場等而支出之時間 、費用等,係因訴訟時當事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本需耗費相 當勞費,實為法治社會解決紛爭制度設計所不得不然;復反 訴原告未再就反訴被告有何侵權行為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 ,自難為對其有利之認定,故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對其提 起本訴為濫訴,請求賠償其因應訴等訴訟行為受有時間、費 用的損失100,000元,洵屬無據。
㈢從而,反訴原告據以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100,000元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綜上所述,原告請求㈠被告應依第1次鑑定報告書第15頁至第 17頁所載,剔除表9-1項次5後之修復方式(如附表一所示) 修繕系爭9樓房屋、依第2次鑑定報告書第12-14頁所載,保 留表9-2項次第1至4,其餘剔除所示之修復方式(如附表二 所示)修繕系爭10樓房屋。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50,000元,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100,000元,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本件本訴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表一:(系爭9樓房屋之俢復方法及費用)
項次 項目 數量 單位 單價 複價 備註 1 9樓天花樓板與牆面拆除裝修表層(含運棄) 50.00 ㎡ 254.00 12,700.00 2 9樓天花樓板與牆面裂縫環氧樹脂砂漿整平 50.00 ㎡ 2,330.00 116,500.00 3 9樓天花樓板及牆面1:2防水粉刷 50.00 ㎡ 773.00 38,650.00 4 9樓天花樓板及牆面ICI漆(含批土) 50.00 ㎡ 265 13,250.00 5 9樓天花線板 10.00 M 753.00 7,530.00 6 家具保護清潔 1.00 式 9,432.00 9,432.00 5% 7 廢料清理及運什費 1.00 式 9,903.00 9,903.00 5% 8 其他費用 1.00 式 19,806.00 19,806.00 10% 9 利潤稅捐及管理費 1.00 式 34,166.00 34,166.00 15% 小 計 261,937.00 1 設計監造費 1.00 式 23,040.00 23,040.00 9% 合 計 284,977.00 附表二:
項次 項目 數量 單位 單價 複價 備註 1 10樓地板與牆面拆除至 RC面 10 ㎡ 254.00 2,540.00 2 10樓客廳整修樓板面滲透式防水處理 10 ㎡ 1,035.00 10,350.00 3 10樓地板牆面裂縫環氧樹脂砂漿整平 10 ㎡ 2,330.00 23,300.00 4 10樓客廳地板與牆面 1:2防水粉刷 10 ㎡ 773.00 7,730.00 5 10樓家具保護清潔 1 式 2,196.00 2,196.00 5% 6 廢料清理及運什費 1 式 2,306.00 2,306.00 5% 7 其他費用 1 式 4,612.00 4,612.00 10% 8 利潤稅捐及管理費 1 式 7,955.00 7,955.00 15% 小 計 60,989.00 1 設計監造費 1 式 5,489.00 5,489.00 9% 合 計 66,47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