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救字,114年度,35號
TCBA,114,救,35,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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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救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向文

相 對 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代 表 人 廖靜
上列當事人間低收入戶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 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 1條前段、第10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 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低收入戶事件(本院114年 度訴字第227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行政訴訟法第 102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及聲請人業以無資力為由向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准予扶 助等情,有本院前案查詢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 分會114年9月16日法扶中字第1140000207號函及審查表、中 低收入戶證明書可稽,且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揆諸前 揭說明,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錫賢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郭書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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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