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續收字第5928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林宏恩
代 理 人 詹綸心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NGUYEN DUY CUONG(中文名:阮維強,越南國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DUY CUONG續予收容。
理 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即114年10月9日)之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受外國政府通緝。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具體有效足供擔保日後執行驅逐出境之收容替代處分,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論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李嘉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