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收容
(行政),延收字,114年度,92號
TCTA,114,延收,92,20251003,1

1/1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延收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林宏恩
代 理 人 詹綸心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LE DUC GIANG(中文名:黎德江,越南國籍)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E DUC GIANG延長收容。
理 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暫予收容,並經本院以114年度續收字第4891號裁定續予收容,且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日(即114年8月25日)起,迄今尚未逾45日,聲請人於該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日(即114年10月9日)之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具體有效之收容替代處分用以擔保其日後執行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之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論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准延長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李嘉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