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巡交字,114年度,55號
TCTA,114,巡交,55,2025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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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巡交字第55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楊聰賢
被 上訴 人 郭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9月26日
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就交通裁決事件提
起上訴者,應徵收新臺幣750元之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茲
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上訴。
二、又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
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
定駁回之。」此依同法第263條之5規定,於高等行政法院上
訴審程序準用之。是行政訴訟交通裁決事件若上訴人上訴未
具理由,原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得不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之上訴,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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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