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交字第144號
原 告 謝怡安
上訴人與交通部公路局新竹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
訴者,應徵收新臺幣750元之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行政訴訟
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