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1098號
TCTA,113,交,1098,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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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1098號
原 告 謝義標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11月25日
中市裁字第68-GW0000000號、中市裁字第68-GW0000000號裁決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經核兩造陳述及卷內資料,事證尚屬明確,
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員警於民國113年5月18日14時許,在臺中市外埔
區水頭一路與水頭一路188巷口處(下稱系爭處所)執行交
通違規取締勤務時,因原告主動上前攀談,為員警嗅聞到酒
氣,從而懷疑其有飲酒後駕駛車輛之嫌,遂當場要求原告進
行酒精濃度吐氣檢測。惟原告拒絕配合並行走離開現場,經
員警認已構成「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而製
單逕行舉發。被告認舉發無誤,於113年11月25日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第24
條第1項、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下稱講習辦法)第4條第1
項第8款規定,以中市裁字第68-GW0000000號裁決,裁處原
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依第35條第9項前段規定,以中市裁字第68-
GW0000000號裁決,裁處原告吊扣系爭車輛之牌照24個月(
下合稱原處分)。
三、訴訟要旨:
 ㈠原告主張:
  ⒈原告家住系爭處所附近。係因見到友人被員警攔查,原告
才會步行至現場攀談,表達關心,客觀上並無已發生危害
或可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情事,員警要求原告進行酒測,
顯屬違法。
  ⒉員警固以原告從停放於路旁之車輛(牌照號碼:0000-00,
下稱系爭車輛)走下來為由,認定原告有酒駕之嫌,惟原
告居住附近,上下自己所有之系爭車輛,至為合理,員警
顯係主觀認定原告喝酒,而隨機、恣意要求原告進行酒測
。退步言之,即便原告當時有喝酒,既然僅係步行至現場
而未處於駕車或準備駕車之狀態,則原告拒絕配合做酒測
,應不構成違規
  ⒊聲明:⑴原處分撤銷。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答辯:依採證影像,在員警舉發他人交通違規時,系爭
車輛即行經系爭處所並停放於不遠處之空地上,不久後原告
即下車、走向員警,而在原告與員警攀談之過程中,並無他
人從系爭車輛下車,足證原告當時有駕駛行為。原告與員警
交談時,臉部明顯潮紅而帶有酒容,說話模糊不清、反應遲
鈍,舉止及站立姿態亦顯不穩,員警因其散發渾厚酒氣,並
自承有飲酒,而合理懷疑原告有酒駕行為,依警察職權行使
法(下稱警職法)第8條第1項規定,員警自得要求原告進行酒
測,原告拒絕配合,違規事實明確。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
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件應適用法規:
 ㈠處罰條例:
  ⒈第35條:「(第1項)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
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
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
至2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
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
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第
4項第2款)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
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
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
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第9項前段)
汽機車駕駛人有第1項、第3項至第5項之情形之一,吊扣
該汽機車牌照2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
照…」
  ⒉第24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
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
 ㈡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8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八、違反本條例第3
5條第1項至第5項規定。」
五、本院判斷:
 ㈠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載各情,除後述爭點外,未據兩造爭執,
並有原處分暨送達證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採證影像、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
113年6月22日中市警甲分交字第1130018641號函、系爭車輛
之車籍資料、本院之勘驗筆錄暨影像截圖等附卷可證,堪信
為真實。
 ㈡本件事發過程,經當庭勘驗採證影像如附件所示(見本院卷
第118至123頁)。依勘驗結果,本件員警實施攔查過程,系
爭車輛確有行經系爭處所並在不遠處停車,其後有一人自駕
駛座下車步行往系爭處所之事實。而執勤員警發現原告有飲
酒情事,質疑原告是開車過來,原告表示「裡面有人在」,
但員警回應「我錄影,不然你叫他下車,我看。…我感覺你
自己開車過來的……,如果你開過來的話,這樣你就有酒駕的
嫌疑喔…」等語,但原告並未加以澄清或請所稱載伊到場之
人下車,直至員警告知要對原告實施酒測,原告仍顧左右而
言他,甚至在員警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後,仍選擇拒測。核
其過程,原告如未有駕車事實,系爭車輛停在不遠處,請車
內駕駛下車即可釐清,卻捨此不為,寧任由員警開立處罰甚
為嚴厲之拒測罰單,顯與常情有違。本院綜合勘驗結果及現
場原告與員警交談互動情況,足認自系爭車輛駕駛座下車之
人即是原告本人,原告否認有駕車行為,僅步行到現場云云
,並無可採。
 ㈢原告到場關心友人遭取締情事,與員警近身接觸,酒氣發散
,則員警有原告酒後駕車之合理懷疑,依警職法第8條第1項
第1、3款:「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
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
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三、要求駕駛人接
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規定,自得對原告查驗身分並
要求接受酒測。原告雖辯稱步行到現場之時並非駕車,得拒
絕接受酒測云云。然如前所述,原告係駕駛系爭車輛行經系
爭處所而後在附近下車步行前往,雖非員警攔檢,但員警對
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既得
實施攔檢,則舉重以明輕,該具有危害交通疑慮之汽車非經
攔檢,其駕駛人自行與員警接觸者,員警發現有飲酒事實時
,自無不能依法實施酒測之理。是原告此部分辯解,亦無可
採。
六、結論:
 ㈠綜上所述,本件原告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依法作成原處分,
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卷內事證,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㈢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
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按他造人
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
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附件:(勘驗筆錄)
壹、檔名「2024_0518_134349_061.MP4」,影片時間共2 分59秒
  ( 螢幕時間2024/05/18 13 :43:47至13:46:46) ,為員
  警配戴之錄影設備所錄製。有影像、內容連續,並有聲音,
  影片內容如下:
一、螢幕時間13:43:47至13:45:47處,員警於臺中市外埔區
  水頭一路與水頭一路188 巷之交岔路口盤查原告友人。
二、螢幕時間13:45:48處,原告所有之車輛( 下稱A 車) 沿水
  頭一路由東向西行駛並右轉駛入水頭一路188 巷( 圖1);螢
  幕時間13:45:52處,A 車向左偏移行駛;螢幕時間13:45
  :54處,A 車之行車動向遭原告友人之身體遮蔽。
三、螢幕時間13:46:03處,員警向右跨一部後可見A 車停駛於
  道路旁( 圖2);螢幕時間13:46:04處,A 車駕駛座側之車
  門開啟,惟因員警剛好走動,故無法自螢幕畫面中看見駕駛
  下車之過程( 圖3)。
四、螢幕時間13:46:12處,原告站立於A 車駕駛座車門旁( 圖
  4);螢幕時間13:46:20處,原告走向A 車車尾處,並站立
  於該處。
貳、檔名「2024_0518_134649_062.MP4」,影片時間共2 分59秒
  ( 螢幕時間2024/05/18 13 :46:47至13:49:46) ,為員
  警配戴之錄影設備所錄製。有影像、內容連續,並有聲音,
  影片內容如下:
一、螢幕時間13:46:47至13:46:59處,因員警與原告友人仍
  在談話,而有左右走動之情事,故無法看見原告之身影。
二、螢幕時間13:47:00處起,原告走向員警之所在處,並於螢
  幕時間13:47:21處站立於其友人之後方。
三、螢幕時間13:47:24處,員警詢問原告「先生請問你是哪位
  呢?」原告友人則回覆:「沒關聯、沒關係」等語。
四、螢幕時間13:47:34至13:49:47處:
  員警:「你若是跟此事無關聯,你就去運動還是幹嘛。」(
  臺語)
  原告:「先生,沒甚麼事。」(臺語)
  員警:「好,你可以去運動還是幹嘛。」(臺語)
  原告:「朋友啦。」
  (此時員警走向原告)
  員警:「你如果跟這件事沒關係,你可以先離開。」
  (此時員警站在原告身旁)
  原告:「我找一下朋友。」
  員警:「對對對,啊我現在在忙阿。」(國臺語混合)
  原告:「嘿…」
  員警:「我看你的反應,你也是有喝酒嗎?」(臺語)
  原告:「有,有喝。」(並點頭示意)
  原告友人:「沒有啦…(無法清楚辨識內容)。」
  原告:「…(無法清楚辨識內容)」
  員警:「你也有喝酒…」-->螢幕時間13:48:03處。
  原告:「有喝酒…(無法清楚辨識內容)。」
      -->螢幕時間13:48:04處。
  員警:「阿你怎麼開車過來?」
  原告:「我…」
  員警:「有啊,你開車過來的阿。」
  原告:「裡面有人在啦。」
  員警:「阿你叫上面的人過來啊,我覺得你開車過來的。」
  原告:「…(無法清楚辨識內容)」
  員警:「你是不是自己開過來的,你跟我講。」
  原告:「沒有…我是朋友載過來的。」
  員警:「你是不是自己開過來的,我看你自己開過來的
      阿。」(臺語)
  原告:「…(無法清楚辨識內容)載過來的啦。」(臺語)
  員警:「我錄影,不然你叫他下車,我看。」(臺語)
  原告:「為什麼?」(臺語)
  員警:「你叫他下車,我感覺你自己開過來的。」(臺語)
  原告:「欸…大哥…」
  員警:「沒關係先生我跟你講,現在齁,我等等過去看,
      (轉向原告友人,並表示)你如果跑掉,我就給你開
      拒測,因為我知道你的名字。」(國臺語混合)
  原告:「欸,我就住這附近而已…」
  原告友人:「別跑去看啦,老大。」(臺語)
  員警:「拜託…你別讓我這麼難看…難辦,我就在跟你說話
      了,還來一個」(臺語)
  原告友人:「他是我…(無法清楚辨識內容)」
  員警:「我就在跟你說話了,還來一個喝酒的…」(臺語)
  原告友人:「不會啦…(無法清楚辨識內容)」
  員警:「先生,我不知道你有沒有酒駕(以手指向原告),所
      以我不知道是你開過來的還是別人開過來的。但是
      如果你開過來的話,這樣就有酒駕的嫌疑喔。來,
      你的身分證字號多少?」
  原告:「…(無法清楚辨識內容)」
  員警:「你的身分證字號多少?」
  原告:「蛤?」
  員警:「身分證號碼?(此時原告閉起雙眼並沉默3秒)你的身
      分證…」(臺語)
參、檔名「2024_0518_134949_063.MP4」,影片時間共2 分59秒
  ( 螢幕時間2024/05/18 13 :49:47至13:52:46) ,為員
  警配戴之錄影設備所錄製。有影像、內容連續,並有聲音,
  影片內容如下:
一、螢幕時間13:49:47至13:51:55處:
  員警:「號碼多少?」(臺語)
  原告:「我先…先…(無法清楚辨識內容)」(臺語)
  員警:「蛤?」
  原告:「阿好啦,別說這麼多。」(臺語)
  員警:「是不是你開過來的?」(臺語)
  原告:「…(無法清楚辨識內容)」
  員警:「我剛剛就錄影錄起來了,我剛剛載跟他講話,在錄
      影你就開過來,你是有喝酒對不對?先生我跟你講
      ,酒測…你身上我有聞到濃厚酒味齁,酒測值0.00
      …」( 國臺語混合)
  原告:「很重捏。」-->螢幕時間13:50:17處。
  員警:「0.00到0.17勸導… 」
  原告:「喝很多。」-->螢幕時間13:50:19處。
  員警:「0.18到0.24開罰單,0.25以上會移送法辦,你可以
      選擇拒測或…。」
  原告:「齁…」
  員警:「拒測會罰18萬,吊銷駕駛執照,移置保管車輛、施
      以交通安全講習」-->螢幕時間13:50:26處。
  原告:「(提高聲量)好啦。」(臺語)
  員警:「你要酒測有超標或者是有拒測,就是要那個,就是
      要吊扣車牌兩年。」
  原告:「好,知道(並點頭示意)…我又不是…」
  (員警以無線電請同仁支援)
  原告:「…(無法清楚辨識內容)」
  員警:「你身分證多少?證件給我。身分證號碼、證件。」(
  臺語)
  原告:「…(無法清楚辨識內容)」
  員警:「你是什麼人?」(臺語)
  原告:「我?我他朋友」(臺語)
  員警:「阿你叫什麼名字?」(臺語)
  原告:「我?我什麼名字跟你什麼關係?」(臺語)
  員警:「你若是沒跟我…」(臺語)
  原告:「我住上面啦。」(臺語)
  員警:「你若是沒跟我講,我知道你喝酒」(臺語)
  原告:「我住上面啦。」(臺語)
  員警:「你若是沒跟我講,我知道你喝酒拒測,我就開那臺
      車。拒測喔,18萬,我跟你講,你現在就跟我說,
      要不然我就直接開那臺車。」(臺語)
  原告:「…(無法清楚辨識內容)」
二、螢幕時間13:51:55處起,員警走向A 車之停放處;螢幕時
  間13:52:23處,員警行走至A 車之駕駛座旁,並表示「他
  車上無人啦齁」。此時自螢幕畫面無法看見有人乘坐於A 車
  內( 圖5 、6);螢幕時間13:52:36處起,員警走回原告之
  所在處。
肆、檔名「2024_0518_143149_077.MP4」,影片時間共2 分59秒
  ( 螢幕時間2024/05/18 14 :31:47至14:34:46) ,為員
  警配戴之錄影設備所錄製。有影像、內容連續,並有聲音,
  影片內容如下:
一、螢幕時間14:31:47至14:32:36處,員警製開單據並拿給
  原告友人簽收。於此期間內雖原告有與其友人談話,惟因音
  量過小,從而無法清楚辨識內容為何。
二、螢幕時間14:32:37至14:34:10處,員警與原告友人就移
  置保管車輛之相關事宜進行討論。
三、螢幕時間14:34:15至14:34:46處:
  員警:「阿你(以手指向原告)…你現在你有…我開罰單給
      你,你等我一下。」(國臺語混合)
  原告:「…(無法清楚辨識內容)」
  員警:「拒測阿。」(臺語)
  (原告友人將原告向後推,原告則亦順勢向後走,員警則跟
   隨其後。)
  員警:「你車的鑰匙給我,先生你汽車鑰匙給我。」
  (國臺語混合)
  原告:「幹嘛鑰匙?」
  (並越走越遠、離開現場)
伍、檔名「2024_0518_143449_078.MP4」,影片時間共6 秒( 螢
  幕時間2024/05/18 14 :34:47至14:34:54) ,為員警配
  戴之錄影設備所錄製。有影像、內容連續,並有聲音,影片
  內容如下:
  員警:「先生,麻煩你配合一下不好?」
  (此時原告已行走甚遠,且未回頭看向員警。由於路面上並
   未繪製車道線,故無法清楚估算員警與原告間之距離)
  原告友人:「大哥,麻煩你啦,這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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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