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簡字第104號
原 告 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代 表 人 留銘男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李正偉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定於 民國114年10月8日宣判,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本 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