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
(行政),地訴字,112年度,2號
TCTA,112,地訴,2,2025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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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呂萬鑫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事件,對於本
院民國114年9月9日112年度地訴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茲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張佳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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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