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837號
TCEV,114,中補,3837,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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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837號
原 告 曾信軒紳瀚科技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何盈德律師
上列原告被告高慕涵間給付違約金等(原)事件,原告起訴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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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