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816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洪振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億成、林曉郁、陳孝貞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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