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789號
TCEV,114,中補,3789,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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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789號
原 告 鬼谷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雍
訴訟代理人 施幸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新綸實業有限公司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57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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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鬼谷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綸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