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無效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779號
TCEV,114,中補,3779,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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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779號
原 告 楊閔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岳瑄間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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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