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714號
原 告 晟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甫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279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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