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694號
原 告 賴俊雄
一、原告與被告王秀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61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