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683號
TCEV,114,中補,3683,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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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68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王鉦盛
原告與被告余文龍(已歿)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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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