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672號
TCEV,114,中補,3672,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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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67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璦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1,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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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