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670號
TCEV,114,中補,3670,202510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670號
原 告 民享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金豐


訴訟代理人 林明海
原告與被告劉政宏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2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1/1頁


參考資料
民享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