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658號
TCEV,114,中補,3658,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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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658號
原 告 比佛利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素惠
原告與被告至順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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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至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