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655號
TCEV,114,中補,3655,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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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655號
原 告 楊承燁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複代理人 李智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善慧間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516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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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