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642號
TCEV,114,中補,3642,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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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642號
原 告 民享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金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隆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44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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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享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