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63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代 理 人 陳冠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恩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萬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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