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574號
TCEV,114,中補,3574,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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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574號
原 告 吳柏宗
俞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俊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2,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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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