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561號
TCEV,114,中補,3561,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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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56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蔡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正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8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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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