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560號
TCEV,114,中補,3560,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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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56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均諭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7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9,2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
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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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