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53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秋馨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
,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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