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521號
原 告 朱軒佑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珮宜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2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