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515號
TCEV,114,中補,3515,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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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515號
原 告 郭淑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秀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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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