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490號
原 告 歐嘉甄
原告與被告廖楹家等間撤銷合夥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