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485號
原 告 吳芯慈
原告與被告朱婉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