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484號
TCEV,114,中補,3484,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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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48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105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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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