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483號
TCEV,114,中補,3483,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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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48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王東隆
被 告 謝逸傑律師即李金翰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309,8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5,733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5,629元(計算式:309,8
96+5,733=315,62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0萬9,896元) 1 利息 30萬9,896元 113年11月24日 114年8月20日 (270/365) 2.295% 5,261.02元 2 違約金 30萬9,896元 113年12月25日 114年6月24日 (182/365) 0.2295% 354.63元 3 違約金 30萬9,896元 114年6月25日 114年7月24日 (30/365) 0.459% 116.91元 小計 5,732.56元 合計 31萬5,6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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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