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480號
原 告 林麗娜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陳清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被告已於民國
114年4月25日死亡,應提出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
承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