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47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林助信律師即施鳳琴之遺產管理人
原告與被告林助信律師即施鳳琴之遺產管理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645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1973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4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
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