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467號
原 告 廖崇伯
廖益增
廖千惠
廖邦宏
廖俊偉
廖芊瑜
被 告 潘勝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勝峰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4,395
元(即欲撤銷之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價額,計算式如附表),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9萬710元) 1 利息 39萬710元 102年2月17日 114年8月8日 (12+173/365) 5% 24萬3,685.29元 小計 24萬3,685.29元 合計 63萬4,3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