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379號
TCEV,114,中補,3379,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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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37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宏威
蕭宇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仲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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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