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33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萬4,4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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