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319號
原 告 五權官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宏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霖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國信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6,85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並提出原告組織報備證
明、及最近一期主任委員當選之會議紀錄或主任委員經備查
之公文等影本、及原告請求之車牌號碼0000-00號(下稱甲
車)、H7-8166號(下稱乙車)修復費用之「零件」與「工
資」分別列計之維修單據到院,上開事證應另提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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