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834號
TCEV,114,中簡,834,2025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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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8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志貞
送達代收人 陳志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佩佩、陳俊宏、陳景瀛、陳秋雪、陳
碧璇等人間因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83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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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