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766號
TCEV,114,中簡,766,2025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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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7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嘉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施惠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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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