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716號
原 告 元將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順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俊修之繼承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劉俊修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
系統表、繼承人中有無拋棄繼承者、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
居所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其繼承人為
被告。
二、提出更正被告後書狀,並依繼承人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