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632號
原 告 黃弘源
原告與被告楊婷鈞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5,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