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3580號
TCEV,114,中簡,3580,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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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580號
原 告 張金順


被 告 唐展騫即唐震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
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
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唐展騫即
唐震宇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019號),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90元,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3287號裁定命
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上開裁定已於同年9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
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
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份在卷可證,是原告本件起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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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