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3572號
TCEV,114,中簡,3572,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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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572號
原 告 蔡伯宗


被 告 商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男
被 告 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8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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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